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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參參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壹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4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3號被告黃品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碎塊、晶體各1包,經鑑定結果,各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3334公克、0.1116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2紙在卷可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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