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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裕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平板電腦1台(含SIM卡1枚),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平板電腦1台(HUAWEI,110保82號,含SIM卡1枚),為被告所有、供聯絡上游毒販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依據上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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