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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暐展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9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暐展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圈存在黃暐展合作金庫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新臺幣陸萬零捌佰柒拾陸元,沒收之;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零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暐展於民國111年8月間某日,在通訊軟體LINE與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人員聯繫,欲申請貸款並美化帳面,經對方告知需提供金融帳號及網路轉帳密碼以便資金匯入後,黃暐展遂於同年8月23或24日告知其合作金庫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網路轉帳密碼。
該詐欺集團於取得黃暐展之帳號及網路轉帳密碼後,先有「陳琪文」於同年8月26日上午9時47分匯入新臺幣(下同)30萬元,旋遭轉出29萬7000元。
嗣後,同一詐欺集團成員向楊美蓉謊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楊美蓉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0時6分匯款20萬元至黃暐展上開帳戶,旋遭轉出20萬1000元。
之後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沁檸Lemon」復向曾遠煌謊稱網路投資教學授課云云,致曾遠煌陷於錯誤,於同日11時26分匯款100萬元至上開帳戶。
而黃暐展於查知其帳戶突有100萬1981元結存後,明知該款項非其所有,係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欺騙所匯入,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俗稱「黑吃黑」),於當日11時30分先提領現金1000元後(起訴書漏載此筆款項),再至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行變更網路轉帳密碼,並於同日12時21分起以網路轉帳3萬元、5萬元、2萬元至其花壇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2時52分起臨櫃提領現金54萬60元、30萬元(剩餘6萬876元未及提領,經圈存於該帳戶),共侵占94萬1060元(起訴書誤載為94萬60元)。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楊美蓉、曾遠煌於警詢中陳述情節相符,並有合作金庫銀行和美分行提供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被告花壇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害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遭騙之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申請書、投資詐騙廣告、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在密接時地持續侵占其所持有之款項,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次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8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法官審酌被告自98年間以來,即有公共危險、毒品、竊盜前科,堪認品行不佳,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欠缺法治觀念,惡習難改,如不加重其刑,難認具有矯治效果,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四、法官審酌被告雖坦承犯行,態度狀似良好,惟先提供帳戶後以黑吃黑方式侵占帳戶內款項達94萬1060元,顯見居心不良,心態可議。
被告供稱已花光取得之款項,足認並無絲毫誠意賠償被害人,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極為不當,且犯罪所得甚多,被害人損失不貲,故本案犯罪情節匪淺,自不宜輕縱。
此外,考量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與父母及哥哥同住、先前做臨時工月收入約2萬元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㈠被告以轉帳及提領方式之侵占之所得共94萬1060元,因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帳戶內之結餘款項6萬876元,雖經凍結或圈存,惟仍屬被告未及提領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被害人可於判決確定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聲請檢察官發還)。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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