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簡上附民,51,2024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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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楊雅婷

被 告 何在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6號刑事案件)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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