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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紘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紘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之「對著」應更正為「等著」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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