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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凱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
另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惟聲請書附表編號1、2之犯罪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補充如附表編號3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1、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
查受刑人已於民國112年7月6日以書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執聲卷第2頁),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且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陳述意見,受刑人於陳述意見調查表勾選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9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附表編號3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至於附表各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均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10.30 110.09.08 110.08.10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726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913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07、49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48號 111年度易字第781號 111年度簡字第1592 、1593號 判決日期 111/03/01 111/11/21 111/12/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48號 111年度易字第781號 111年度簡字第1592 、159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04/12 111/12/22 112/01/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5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6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4號
編 號 4 5 罪 名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01.27-110.01.29 111.03.1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調偵字第71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1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701號 111年度易字第1205號 判決日期 111/10/31 112/02/0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701號 111年度易字第120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12/07 112/03/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50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3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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