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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俊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俊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俊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同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稽;
其中編號4至6、9至11、15至16、19、21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至於其餘各罪則俱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見112年度執聲字第657號卷內)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又查附表部分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詳如同表備註欄所示,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應慮及該等內部界限。
準此,審酌受刑人附表所涉犯行均為竊盜罪,犯罪手段及罪質均屬相同,則被告透過此等犯罪所顯示之人格特性並無不同,然各次犯罪之被害人各異,暨各次犯行犯罪時間均集中在民國111年3月至9月期間等情;
此外,上述聲請書業已提供對法院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之欄位供受刑人填載,受刑人已勾選「無意見」之選項,並親自簽名捺印在案,堪認本件應執行刑之訂定業已給予受刑人表達意見之機會,爰就各罪所宣告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壹年 111.04.26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91、635、738、797、851號(聲請書略載為「111年度易字第591號」,應予補充) 111.08.29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91、635、738、797、851號(聲請書略載為「111年度易字第591號」,應予補充) 111.11.22 2 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共拾罪) 111.03.26 111.04.21 111.05.07 111.05.10 111.05.15 111.06.03 111.06.04 111.06.11 111.06.12 111.06.18 3 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共叁罪) 111.05.09 111.06.04 111.05.10 4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 111.03.25 5 竊盜 有期徒刑叁月 (共玖罪) 111.04.21 111.05.19 111.05.26 111.05.28(2次) 111.05.31 111.06.08 111.06.15 111.06.19 6 竊盜 有期徒刑貳月 (共貳罪) 111.05.15(2次) (聲請書將其中一次誤載為「111.05.05」,應予更正) 7 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共陸罪) 111.05.30 111.06.02 111.06.21 111.06.28 111.06.24 111年6月7日至同年月8日間某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11.06.21」,應予更正)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86、916、975號(聲請書略載為「111年度易字第886號」,應予補充) 111.11.11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86、916、975號(聲請書略載為「111年度易字第886號」,應予補充) 111.12.14 8 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11.06.27 9 竊盜 有期徒刑叁月 (共拾壹罪) 111.06.08 111.06.24(2次) 111.05.31(聲請書將月份誤載為「6」月,應予更正) 111.06.11 111.06.13 111年6月中旬 111.06.27 111.06.25 111.06.14 111.06.19 10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 (共貳罪) 111.06.16 111.06.15 11 竊盜 有期徒刑伍月 (共貳罪) 111.06.25 111.06.28 12 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共伍罪) 111.05.29 111.09.05 111.09.11 111.09.06 111.09.14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66、1127、1161號(聲請書略載為「111年度易字第1066號」,應予補充) 111.12.27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66、1127、1161號(聲請書略載為「111年度易字第1066號」,應予補充) 112.02.01 13 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共貳罪) 111.06.22 111.09.03 14 竊盜 有期徒刑玖月 (共貳罪) 111.09.18 111.09.07 15 竊盜 有期徒刑叁月 (共伍罪) 111.05.09 111.06.19(2次) 111.09.06 111.09.18 16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 111.09.12 17 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11.09.06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8號 112.03.08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8號 112.04.07 18 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111.09.18 19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 111.09.07 20 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11.06.08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07號 112.03.30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07號 112.05.05 21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 111.09.06 備註:編號1至3、4至6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91、635、738、797、851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叁年肆月、有期徒刑貳年肆月確定;
編號7至8、9至11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86、916、975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確定;
編號12至14、15至16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066、1127、1161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拾月確定;
編號17至18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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