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聲,981,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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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倉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倉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㈠受刑人李倉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2年8月15日聲請定刑調查書1份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件,彼此罪質相似,且手段均為偷竊物品後將之放置機車腳踏板上離去,其中編號2更為侵入住宅偷竊。

兼衡各罪之期間差距、受刑人犯行所造成之損害、素行及犯後態度。

暨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以及受刑人在定刑聲請書上對於如何定刑有無意見之欄位,勾選無意見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乃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0年12月31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378號 111年8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378號 111年10月5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55號 2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1年7月27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易字第1039號 111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易字第1039號 112年2月7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89號 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6月10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785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980號(聲請書誤載為「第1982號」) 111年1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980號 111年12月14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7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1月14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39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2013號 112年1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2013號 112年2月7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58號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4月8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29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3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4月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4月4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4月27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6月10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6月10日 5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7月25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533號 112年5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533號 112年6月28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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