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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謚
選任辯護人 唐樺岳律師
具 保 人 陳穎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穎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長謚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並由具保人陳穎賢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一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
三、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57號案件審理中。
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且經本院核發拘票囑警拘提被告,亦無所獲。
本院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仍未使被告到庭。
而被告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3年2月26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370423000號函、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25日基檢嘉忠113助62字第1139007506號函暨檢附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
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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