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訴,878,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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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振陽



選任辯護人 魏上青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694、14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振陽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犯罪事實

一、劉振陽自民國110年5月間起至111年11月間止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三條派出所擔任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刑事案件偵查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並知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需有特定目的並符法定要件,且非因公務不得查詢民眾之戶籍、車籍及駕籍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竟為確認代號AE000-K111357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婚姻狀態,並希望透過其親屬居間協助挽回感情,即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接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使用公務電腦或警用行動電腦登入警政知識聯網等系統後,查得蒐集A女及其胞姐金○○(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女)與姐夫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C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女、B女及C男,並於其中如附表編號1、2、4、5、15、17、19、25所示個人資料之查詢過程中,在系統之「用途」欄輸入「舉發交通違規」及「警勤區訪查」等不實查詢事由,而使該等電磁紀錄留存在查詢系統之主機記憶體,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警政知識聯網等系統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劉振陽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8頁),審酌上開證據作成當時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等情況,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核與本案事實均具關聯性,復非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他2880卷第5-26頁、第161-162頁、他3009卷第5-8頁、本院卷第57頁、第97頁、第178-183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A女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他3009卷第25-28頁),且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11年10月28日北警分偵字第1110024798號函、同分局同年11月9日北警分偵字第1110026598號函各1份、被害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10年5月至111年9月被告查詢紀錄分析各2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彰化縣警察局111年12月28日彰警人字第1110098132號令各1份在卷可稽(見他2880卷第3頁、第27-91頁、第157頁、他3009卷第3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修法過程或我國法制觀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稱:我是想要探求被害人A女之婚姻狀況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可知被告之所以查詢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個人資料之原因,係意在蒐集比對被害人A女之婚姻狀況,所為顯係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又刑法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故公務員從事公務時,在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均屬之,不因其文書之用途係對內或對外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8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使用警政知識聯網等系統查詢如附表編號1、2、4、5、15、17、19、25所示個人資料之過程中,在「用途」欄所輸入之查詢事由,係表示被告經授權使用符合該系統所定查詢事由之事實,並得作為其服務機關事後查核之依據,應屬足以表示一定用意證明之電磁紀錄,且依上開說明,並不因用途僅供對內使用而影響其準公文書之性質,則被告將上開不實之查詢事由輸入而使該等電磁紀錄留存在查詢系統之主機記憶體,自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警政知識聯網等系統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即與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之要件相合。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此節,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載敘被告係非法蒐集被害人3人個人資料之旨不符,顯屬誤載,附此敘明。

㈢罪數:⒈被告雖有先後非法蒐集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個人資料及登載不實等舉,然此乃被告基於同一蒐集比對被害人A女婚姻狀況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⒉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並侵害數被害人之資訊隱私等法益,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斷。

㈣刑之加重減輕:⒈被告行為時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公務員,其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爰依同法第44條規定加重其刑。

⒉辯護意旨雖以被告如入監服刑恐使其家庭生計難以維持為由,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惟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裁量之事項,且以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14號刑事判決參照)。

被告身為警務人員,相較一般民眾本更應遵守法律規範,竟為滿足私人之目的,即假借其職務上可使用警政知識聯網等系統之機會,非法查詢蒐集被害人3人之個人資料,非但侵害他人隱私,更損及公務機關之威信,再參其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次數非低、期間非短,依此犯罪情狀,難認在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認可憫恕,縱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警務人員,竟濫用國家賦予之權限,利用職務上機會恣意查詢蒐集被害人3人之個人資料,侵害其等之資訊隱私權,並有損民眾對公務機關執行公權力之信賴,傷害國家公務員形象,且於過程中登載不實查詢事項之準公文書,而足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警政知識聯網等系統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

惟審酌被告於案發後積極與被害人B女及C男達成和解,且業就和解成立之賠償金額如數賠付完畢,此有和解書2份、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5-107頁、第153頁),雖因故未能與被害人A女和解並取得其宥恕,惟仍尚見被告就本案犯行之悔意;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須扶養父母及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經濟仰賴被告工作所得、目前從事警職、每月須負擔新臺幣(下同)3萬元房貸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84頁),與其於本案偵審階段始終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87-188頁),其雖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然於犯後坦承犯行,亦與被害人B女及C男達成和解並如數賠付和解金額如前,審酌上開各情,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後,應可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之父親無業,母親及1名未成年子女則分別領有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84頁),並有身心障礙證明卡影本2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頁、第73頁),可認被告如受刑之執行,恐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是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另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犯,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時間 作業種類及所查得蒐集之個人資料 所輸入之查詢事由 1 110年6月16日 晚間10時50分 車籍資訊(TA2) A女名下車輛資料 舉發交通違規 2 110年6月16日 晚間10時53分 公路電子閘門(TL) A女名下機車車籍資料 舉發交通違規 3 110年7月1日 下午3時33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4 110年8月26日 下午2時45分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OE) A女之人口管轄單位資料 警勤區訪查 5 110年9月13日 凌晨1時42分 車籍資訊(TA2) A女名下機車車籍資料 舉發交通違規 6 110年9月13日 下午1時31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7 110年10月8日 中午12時40分 M_Police整合(MI603) B女之戶籍資料 無 8 110年10月8日 中午12時43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9 110年10月13日 下午3時47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10 110年10月13日 晚間10時8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11 110年11月8日 上午10時41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12 110年11月24日 下午4時32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13 110年12月15日 下午2時18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14 111年1月8日 下午1時20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15 111年2月2日 凌晨0時9分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OE) A女之人口管轄單位資料 警勤區訪查 16 111年2月8日 下午2時37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17 111年2月13日 上午11時13分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OE) A女之人口管轄單位資料 警勤區訪查 18 111年2月22日 中午12時50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19 111年2月23日 中午12時58分 車籍資訊(TA2) A女名下車輛資料 舉發交通違規 20 111年2月23日 下午3時31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21 111年2月27日 下午2時59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22 111年3月1日 下午2時38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23 111年3月8日 上午10時33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駕籍資料 無 24 111年3月9日 下午1時11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25 111年3月25日 中午12時59分 車籍資訊(TA2) B女名下車輛資料 舉發交通違規 26 111年4月3日 下午3時2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27 111年4月8日 下午3時0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戶籍及駕籍資料 無 28 111年4月9日 下午2時48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29 111年4月13日 晚間9時48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戶籍及駕籍資料 無 30 111年4月18日 晚間7時54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戶籍及駕籍資料 無 31 111年5月2日 上午11時10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32 111年5月9日 晚間7時6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33 111年5月18日 下午2時4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34 111年5月19日 下午5時32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35 111年6月6日 下午3時25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36 111年6月16日 下午3時14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C男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37 111年6月16日 下午3時26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38 111年6月17日 下午2時29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39 111年7月23日 下午3時55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40 111年8月2日 下午3時31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戶籍、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41 111年8月26日 下午5時26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A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42 111年8月31日 中午12時27分 M_Police整合(MI603)、車駕籍(MI604) B女之駕籍及相片資料 無 卷宗簡稱表:
卷證全稱 卷證簡稱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694號卷 偵14694卷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695號卷 偵14695卷 彰化地檢111年度他字第2880號卷 他2880卷 彰化地檢111年度他字第3009號卷 他3009卷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78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78號限閱卷 本院限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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