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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弘股
被 告 陳宥任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王晉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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