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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昌源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65、1212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0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時間改為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11時。
理 由
查被告賴昌源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害人和解,並表明願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如數償還被害人款項,故本院於辯論終結後定同年7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
惟辯護人於7月15日陳報:原預計於6月22日收取供為本案和解金之款項,因公司帳戶沒辦法匯入,故改為8月22日匯入其他帳戶等語,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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