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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木杉
選任辯護人 鄭謙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再開辯論。
二、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薛木杉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謝舒萍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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