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訴,967,2024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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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岳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定有明文。

故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未補提理由書,經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仍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即被告施岳文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67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判決書正本於民國112年12月1日送達,被告於12月5日聲明上訴時未述敘理由。

本院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裁定命被告於113年1月1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並於113年1月15日合法送達,有本案判決書、聲明上訴狀、裁定書及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則其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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