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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28號
原 告 鍾菊英
被 告 薛郁訢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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