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附民,553,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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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陸秋月
被 告 謝光哲

陳韋融

孫寵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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