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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0號
原 告 曾郁芳
被 告 吳慶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2年度金簡字第2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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