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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57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被 告 黃冠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2年度易字第116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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