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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24號
原 告 彭于昕
被 告 劉畊均
林宇宏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於言詞辯論後有新發生之事實,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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