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坤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75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123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
而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管轄法院後,被告始行死亡,依同條第5款規定,固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但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繫屬於管轄法院時,該被告早已死亡,因訴訟主體於法院繫屬前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此情形則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即應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12年7月11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7月11日彰檢曉咸112偵9759字第1129032336號函上本院收狀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
惟被告早在繫屬本院前之112年7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
是應認檢察官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上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