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簡,523,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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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啓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51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1年度交易字第52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啟鴻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補充「陳啟鴻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上開犯行前,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主動坦承肇事,自首接受裁判。」



證據欄補充「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本件車禍發生後,經路人報警,警方接獲報案時並未知悉何人肇事,於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即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5頁),足見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前,陳述其係肇事者並接受裁判,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過失之程度,及其對被害人所造成之傷害程度,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被告雖向本院表示有意願與被害人和解,惟並未積極與被害人聯絡,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並衡以被告自述高職肄業,沒有其他專門技術或證照,目前未婚、無子女,與媽媽同住,從事粗工工作,每月收入為新臺幣3萬多元,除了生活開銷之外,沒有其他貸款或負債等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551號
被 告 陳啓鴻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啓鴻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花壇鄉花壇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花壇路與中正路路口時,本應注意汽機車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應先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前行,適有石五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女陳○○(92年3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未提出告訴)自彰化縣花壇鄉中正路同至此路口,雙方避煞不及因而發生碰撞,致石五雲受有右側大腿挫傷合併近端股骨小轉子不完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石五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啓鴻於警詢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並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2 告訴人石五雲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刑案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經過及現場跡證。
4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5月23日彰鑑字第1110061277號函暨所附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彰化縣區第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本件交通事故鑑定意見為被告行經無號誌路口、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5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 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 于 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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