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簡上附民,2,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呂秉森
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被 告 巫啓榮

連通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典
被 告 北勢企業社即楊榮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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