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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凃永山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麗香
原 告 凃雅鈴
凃祐捷
凃張語
上5人之
訴訟代理人 游亦筠律師
紀宜君律師
被 告 羅仁豪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被 告 羅國良
劉淑芬
鄧昱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羅仁豪涉犯過失致重傷害案之請求損害賠儐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尚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二、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羅仁豪涉犯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1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其中被告羅仁豪業經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179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被告羅國良、劉淑芬2人為被告羅仁豪之法定代理人,被告鄧昱鴻亦經本院認同為本案車禍肇事之因素,亦有過失,其等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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