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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林明美
被 告 李俞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1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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