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重附民,26,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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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程奕勲
法定代理人 程慶農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
被 告 劉奕呈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奕呈被訴對原告程奕勲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31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至原告起訴狀記載之送達代收人洪敏修係居住於臺中市,並非在本院所在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核與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不生合法陳明送達代收人之效力,故本院於判決書當事人欄不予列載前開非合法指定之送達代收人,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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