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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吳金城
被 告 許銘炎
津展金屬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德明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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