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附民,141,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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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邱堉菖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
簡詩展 律師
被 告 陳原田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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