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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曾○竣(民國00年0月生,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曾○揚(即原告之父,年籍詳卷)
被 告 柯宏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5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陳述:其與被告發生車禍,機車損壞,故要求賠償維修費用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23號刑事判決可憑,則不待審酌被告答辯,依上說明,原告之訴即應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憑,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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