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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施家鑫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色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及物品毀損失部分,因非屬於過失傷害之犯罪行為所生之損害,經本院認定起訴不合法,另以判決駁回外,其餘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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