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附民,89,2023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黃乾田
被 告 吳俊億
上列被告因過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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