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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孫江碧粉
被 告 楊立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10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立弘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103號),經原告孫江碧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而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所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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