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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BJ000-A111149(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郭沛諭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吳正富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以112年度侵訴字第20號判決被告甲○○無罪在案。
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表明若該案有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情形,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侵附民卷第9頁),爰依前述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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