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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盧俊瑋
被 告 陳龍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原易字第7號,嗣已改分為112年度原簡字第3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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