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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高翊涵
張翔菘
被 告 高勤和
陳浩然
陳秀錦
張玉梅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等請求起訴醫療費、工作損失、大腦潛在風險醫療緊急備用金、精神慰撫金、名譽損失等,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謝舒萍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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