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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胡銓祐
被 告 江宛諭
賴建廷
陳海蓉
賴奕勝
洪瑋澤
柯楚筠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被告許呈榮、林峻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不在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之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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