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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龍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注射針筒壹支、鏟管壹支及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17號被告洪龍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該案判決認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注射針筒1支、鏟管1支及殘渣袋1個,與該案無直接關聯性,不為沒收之宣告,然上開扣案物既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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