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單禁沒,189,2023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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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經綸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70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貳陸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經綸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至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26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經鑑定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12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110800095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

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21號不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26公克)、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不可析離,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095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均為違禁物,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全部視為毒品,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併予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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