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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于靚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于靚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死亡,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1883公克、0.8303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莊于靚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於112年3月21日死亡,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為不起訴確定,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海洛因成分(檢品編號B0000000、驗餘淨重0.1883公克),標示六鵬葡萄糖白色包裝內之白色粉末,含有海洛因成分(檢品編號B0000000、驗餘淨重0.8303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80號、112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623號鑑驗書在卷為憑,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
本件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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