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單禁沒,230,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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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振鈿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99、2111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李振鈿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99、2111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3包、結晶1包及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11年10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27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57頁)、111年10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45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899號卷第101頁)、112年4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95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31號卷第167頁)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俱為違禁物無訛(其中檢體編號B0000000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後因檢品用罄,故以殘渣袋1包表示)。

而上開吸食器1組及殘渣袋1包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表:
檢品編號 檢品外觀 送驗淨重 驗餘淨重 檢出結果 B0000000 白色粉末1包 0.0092公克 0.0038公克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B0000000 白色粉末1包 0.0038公克 檢品用罄 B0000000 白色粉末1包 0.0739公克 0.0664公克 B0000000 晶體1包 0.1374公克 0.1238公克 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B0000000 吸食器1組 卷證來源: 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27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57頁)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45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899號卷第101頁)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95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31號卷第1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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