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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彥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彥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彰化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51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認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及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訂。
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1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鑑定報告、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照片等附卷足憑,堪認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扣案附表編號6所示之金額,為被告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甚明(見偵卷第21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商標權人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紅包袋46件、貼紙120件 111保582/編號1、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蛋黃哥商標之貼紙200件 111保582/編號3 3 仿冒LINE(熊大)商標之貼紙72件、仿冒LINE(兔兔)商標之貼紙100件 111保582/編號4、5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4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之貼紙550件、仿冒拉拉熊商標之貼紙800件及牙刷盒6件 111保582/編號6、7、8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5 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貼紙5件 111保582/編號9(警方購證)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6 扣案現金新臺幣陸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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