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易,1322,202404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金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3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金財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收受本院於113年1月22日所為之112年度易字第1322號判決後,不服該判決,於113年2月20日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並未敘明任何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3年3月11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