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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通緝到案之訊問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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