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易,611,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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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換森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換森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換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凌晨2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至彰化縣○村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使用不明利器剪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所有電線桿之電纜線後,竊取銅玻璃電線45.5公尺3條(下稱本案電纜線)。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黃勝鑑於警詢時之證述、㈢現場照片、㈣監視器畫面擷圖及翻拍照片、㈤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暨附件、㈥事故搶修及維護工作處理派工單、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上開時、地駕駛本案車輛至本案土地附近空地停留之事實,惟否認有何攜帶兇器竊盜之犯行,辯稱:我要向「阿明」買海洛因,故於111年9月16日凌晨駕車到本案土地附近之空地,但我沒有遇到「阿明」,過程中也沒有下車,本案電纜線非我所竊等語。

經查:㈠本案土地之使用人黃勝鑑於111年9月16日下午5時許,在本案土地發現本案電纜線遭人剪斷失竊此情,業經證人黃勝鑑於警詢時之證述明確(見警卷第3頁),並有現場照片4張(見警卷第10-11頁)、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暨附件(見警卷第13-15頁)、事故搶修及維護工作處理派工單(見警卷第17頁)各1份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0頁、第105-106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黃勝鑑就其發現本案電纜線遭竊之經過,於警詢時證稱:我太太盧麗琴於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許到本案土地開啟抽水馬達時發現沒有電,我於同日下午5時許到本案土地時看到本案電纜線遭剪斷,便電請台電公司人員前來確認修復等語(見警卷第3頁),佐以卷附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員警職務報告之內容記載,黃勝鑑向員警稱其於同年月15日下午5時許使用上開抽水馬達時尚有電力等旨(見本院卷第71頁),固可推知本案電纜線失竊之可能時間點,為111年9月15日下午5時起至同年月16日上午10時許間之某時許,然該段期間長達約17小時之久,本案電纜線是否確如公訴意旨所認,係於111年9月16日凌晨2時28分許遭竊,已非無疑。

㈢被告在本案電纜線可能失竊之上開期間內,曾駕駛本案車輛至本案土地附近之空地停留,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53-54頁、本院卷第79-80頁、第105-106頁、第138頁、第158頁、第163頁、第189-190頁),且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翻拍照片7張(見警卷第5-8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23頁)、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員警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71頁)各1份在卷可佐,堪以認定。

而經勘驗卷附監視器錄影光碟內存之影片檔案後,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此有本院113年4月18日勘驗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153-162頁)附卷可憑。

自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於111年9月16日凌晨2至3時許間,曾3度駕駛本案車輛(即勘驗筆錄所稱「B車」)至本案土地附近空地停放,且在被告同日凌晨3時25分許第3次駕車停留該處共約20餘分鐘之過程中,該監視器曾攝得有人影在本案車輛之周圍移動,是被告辯稱其當時僅在車上等候「阿明」,期間未曾下車等語,與客觀勘驗結果尚有不符,並非可採。

然而,該監視器究未攝得被告下車後移動進入本案土地之畫面,亦未攝得被告手持物品進出本案車輛之情形,即便被告否認犯罪所持前開辯解不能成立,仍難僅憑其曾在本案土地附近之空地停留,即遽認本案電纜線乃被告進入本案土地後所竊。

㈣此外,觀諸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結果另可知,上開監視器自111年9月15日下午6時起至同年月16日上午6時止,期間內尚攝得其他汽、機車行經或停放在本案土地附近空地之畫面,可見在本案電纜線可能失竊之期間內,曾出現該處之人非僅被告1人而已。

再且,本案土地之外圍雖設有圍籬,惟卷附現場照片及Google街景圖(見警卷第9頁、本院卷第74頁、第123頁)之內容顯示,該圍籬之高度僅與一般自用小客車之車高相當,要非一般人所不能攀越,則縱本案土地確如員警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123頁)所稱僅有單一出入口,亦不能排除其他人自上開監視器視角未及之處,攀越圍籬進入本案土地行竊之可能,自難逕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攜帶兇器竊盜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本案電纜線是否為被告持不明利器所竊,依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容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件:
113年4月18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 ⒈勘驗標的:卷附監視器錄影光碟內檔名「大村工業區9月15日18時至24時」之檔案 編號 播放時間 勘驗內容 1 00:00:00至 03:09:45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5星期四17:59:58至2022-09-16星期五00:00:00】 ⒈監視器畫面顯示拍攝之地點為彰化縣○村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之入口處及中山路2段99巷道路(下稱本案道路),畫面中間之2顆大石頭間為本案土地入口(下稱本案入口),該入口旁依序停放白色、紅色、黑色3輛小客車(以下分別稱甲車、乙車、A車)。
⒉播放時間00:04:42至00:04:48,有1輛小客貨車自畫面左上方出現,往本案入口行駛進入畫面右方之樹叢(下稱右側樹叢)。
⒊播放時間00:31:41至00:32:03,右側樹叢出現亮光,隨後可見2輛小客貨車一前一後沿右側樹叢間小路行駛而出,通過本案入口後右轉沿本案道路往畫面左上方行駛離去。
⒋播放時間00:39:04至00:40:11,畫面下方出現1名行人,該人走向乙車後進入乙車駕駛座,隨後駕駛乙車往畫面下方行駛離開。
⒌播放時間00:42:42至00:43:14,畫面左上方出現1名行人,該人走向甲車後進入甲車駕駛座,隨後駕駛甲車往畫面下方行駛離開。
⒍播放時間00:50:33至00:50:35,A車前方(即畫面上方)之樹叢(下稱上方樹叢)間及本案入口附近出現亮光,隨後熄滅。
⒎播放時間01:00:54、01:11:33、01:34:59、01:39:19、02:01:10、02:25:42、03:06:21時畫面左上角分別出現亮光,隨即又消失。
⒏此段期間內本案道路雖先後有其他汽、機車或行人、腳踏車通行經過,惟均未在本案土地入口處停留。
【檔案結束】 ⒉勘驗標的:卷附監視器錄影光碟內檔名「大村工業區_9月16日0時至3時」之檔案 編號 播放時間 勘驗內容 1 00:00:00至 02:23:40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5星期四23:59:53至2022-09-16星期五02:23:53】 ⒈播放時間00:23:05至00:23:20,有1輛開啟車頭燈之汽車自畫面左上方行駛出現往畫面右下方行駛離去,未有停留。
⒉播放時間00:33:06至00:33:13,有2輛開啟車頭、車尾燈之機車自畫面右下方行駛出現往畫面左上方行駛離去,未有停留。
⒊播放時間00:40:37至00:40:41,有1輛開啟車頭燈之機車自畫面左上方行駛出現往畫面右下方行駛離去,未有停留。
⒋播放時間00:40:43至00:41:02畫面下方出現亮光,隨後消失。
⒌播放時間00:45:24至00:45:52,畫面上方出現亮光,隨後有1輛開啟車頭燈之汽車自畫面左上方行駛出現往畫面右下方行駛離去,未有停留。
⒍播放時間01:20:55至01:21:03,有1輛開啟車頭燈之汽車自畫面左上方行駛出現往畫面右下方行駛離去,未有停留。
⒎播放時間01:27:55至01:28:02,有1輛開啟車頭燈之機車自畫面左上方行駛出現往畫面右下方行駛離去,未有停留。
⒏播放時間01:28:46至01:28:52,有1輛開啟車頭燈之汽車自畫面左上方行駛出現往畫面右下方行駛離去,未有停留。
2 02:23:41至 02:23:52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2:23:54至02:24:05】 車燈光線由畫面左上方之樹葉遮蔽處投射到右側樹叢,隨後車燈熄滅,而車輛之位置及動態因受樹葉遮蔽無法查知。
3 02:23:53至 02:25:29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2:24:06至02:25:42】 A車未移動,且此期間內均無任何人車經過或停留本案土地入口處。
4 02:25:30至 02:26:23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2:25:43至02:26:36】 車燈光線由畫面左上方之樹葉遮蔽處投射到右側樹叢,隨後車燈熄滅,而車輛之位置及動態因受樹葉遮蔽無法查知。
5 02:26:24至 02:27:23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2:26:37至02:27:36】 A車未移動,且此期間內均無任何人車經過或停留本案土地入口處。
6 02:27:24至 02:28:58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2:27:37至02:29:11】 畫面左上角出現亮光,隨後1輛開啟車頭燈之汽車(下稱B車)自畫面左上角行駛出現往本案土地入口處停放在A車之右側,隨後將車頭燈關閉,惟仍可見B車後剎車燈亮啟。
撥放時間02:28:11時B車後剎車燈熄滅。
撥放時間02:28:25時B車後剎車燈亮啟,隨後B車開始倒車並開啓車頭燈,B車之車身因遭畫面左上方之樹葉遮蔽無法查知動態,但照映在上方樹叢的光線往畫面左上方移動離開,而此期間內未見有人從B車下車,亦均無任何人車經過或停留該處。
7 02:28:59至 02:42:29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2:29:12至02:42:44】 A車未移動,且此期間內均無任何人車經過或停留本案土地入口處。
8 02:42:30至 02:44:46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2:42:45至02:45:01】 上方樹叢出現亮光,隨後開啟車頭燈的B車往本案土地入口處停放在A車之右側,隨後將車頭燈關閉,惟仍可見B車後剎車燈亮啟。
撥放時間02:43:02時B車後剎車燈熄滅,此期間內未見有人從B車下車,亦均無任何人車經過或停留該處。
9 02:44:47至 02:45:50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2:45:02至02:46:06】 畫面右下角出現亮光,隨後1輛開啟車頭燈之汽車(下稱戊車)自畫面下方行駛出現,沿本案道路往畫面左上方行駛,而該處因受樹葉遮蔽未見戊車之後續動態。
嗣於撥放時間02:45:10時B車後剎車燈亮啟(車頭燈仍關閉),B車倒車並調頭後往畫面左上角行駛,而後車身因遭畫面左上方之樹葉遮蔽無法查知後續動態。
10 02:45:51至 02:54:52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2:46:07至02:55:09】 A車未移動,且此期間內均無任何人車經過或停留本案土地入口處。
11 02:54:53至 02:54:58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2:55:10至02:55:15】 有1輛開啟車頭燈之汽車自畫面左上方出現後往畫面右下方駛離現場,未有停留。
12 02:54:59至 03:00:06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2:55:16至02:59:59】 A車未移動,且此期間內均無任何人車經過或停留本案土地入口處。
【檔案結束】 ⒊勘驗標的:卷附監視器錄影光碟內檔名「大村工業區_ch12_2(0348)人影」之檔案(內容同檔名「大村工業區9月16日3時至6時」之檔案) 編號 播放時間 勘驗內容 1 00:00:00至 00:27:52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2:59:53至03:25:02】 A車未移動,且此期間內均無任何人車經過或停留本案土地入口處。
2 00:27:53至 00:33:28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3:25:03至03:30:04】 畫面左上角出現亮光,隨後開啟車頭燈之B車自畫面左側駛向本案土地入口處,該處雖有樹葉遮蔽部分拍攝視線,惟仍可見B車停車在A車之左側後,將車頭燈關閉,而此期間內均無任何人車經過或停留該處。
3 00:33:29至 00:33:51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3:30:05至03:30:26】 有人影移動至A車與B車中間後,再移動至B車之車尾位置後,因受樹葉遮蔽而未見該人影之後續動態。
4 00:33:52至 00:53:32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3:30:27至03:48:11】 A車及B車皆未移動,且此期間內均無任何人車經過或停留該處。
5 00:53:33至 00:54:16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3:48:12至03:48:50】 有人影移動至B車車旁後,B車之車尾燈亮起,隨後自畫面左上角沿本案道路朝畫面右下角駛離現場,期間B車之車頭燈均未開啟,且無其他人車經過或停留該處。
6 00:54:17至 01:05:26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3:48:51至03:58:55】 A車未移動,且此期間內均無任何人車經過或停留該處。
7 01:05:27至 01:10:54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3:58:56至04:03:50】 ⒈上方樹叢出現亮光,隨後1輛開啟車頭燈之機車(下稱C車)自畫面左側駛向本案土地入口處,該處雖有樹葉遮蔽部分拍攝視線,惟仍可見C車停車在A車之左側後將車頭燈關閉,隨後A車與C車中間有人影移動,且C車車尾處有燈光亮起,該燈光於播放時間01:06:11熄滅,隨後A車與C車中間再有人影移動,並可見該人影自C車右側繞經C車車頭後往畫面左方步行移動(播放時間01:06:37),且因受樹葉遮蔽而未見該人影後續動態。
⒉播放時間01:10:28時C車車頭燈開啟,隨後C車自畫面左上角朝畫面右下角駛離現場,而C車停留期間內均無其他人車經過或停留該處。
8 01:10:55至 02:35:57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4:03:51至05:20:34】 ⒈播放時間01:55:32至01:55:42,有1輛開啟車頭燈之機車自畫面左上方出現後往畫面右下方駛離現場,未有停留。
⒉播放時間02:34:03至02:34:18,有1輛開啟車頭、車尾燈之機車自畫面右下方出現後往畫面左上方駛離現場,未有停留。
⒊播放時間02:35:27至02:35:40,有1輛開啟車頭燈之機車自畫面左上方出現後往畫面右下方駛離現場,未有停留。
9 02:35:58至 02:38:40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5:20:34至05:23:00】 上方樹叢出現亮光,隨後1輛開啟車頭燈之汽車(下稱D車)自畫面左方往右方移動,該處雖有樹葉遮蔽部分拍攝視線,惟仍可見D車進入上方樹叢後方之小路(下稱本案農路),並沿本案農路往畫面右方行駛至右側樹叢附近(即位於畫面中間2顆大石頭之右側)。
D車行至上開地點後,先沿原路折返1小段路,隨後又再調頭行至上開地點,此時可見1人自畫面右側往左走向D車,隨後D車車頭燈關閉,D車附近僅可見1細微之燈光及隱約之人影移動。
播放時間02:37:00及02:37:14時,上開地點先後各有一個人影從畫面左方往右方移動。
播放時間02:37:17及02:37:39時,上開地點先後各有一個人影從畫面右方往左方移動返回D車處,隨後可見人影在D車附近移動。
播放時間02:38:18時D車之車頭燈開啟後隨又熄滅,隨後可見1細微燈光及隱約車影自上開地點沿本案農路往畫面左方移動(播放時間02:38:37),但因受樹葉遮蔽而未見D車後續動態(亦未見D車由畫面下方離去),而此期間內均無其他人車經過或停留該處。
10 02:38:41至 03:53:16 【畫面顯示時間2022-09-16星期五05:23:01至06:00:01】 ⒈播放時間02:51:27至02:51:44,有1輛開啟車頭、車尾燈之機車自畫面右下方出現後往畫面左上方駛離現場,未有停留。
⒉播放時間02:55:23至02:55:33,有1輛開啟車頭、車尾燈之機車自畫面右下方出現後往畫面左上方駛離現場,未有停留。
⒊播放時間03:13:45至03:14:02,有1輛未開啟車燈之機車自畫面右下方出現後往畫面左上方駛離現場,未有停留。
⒋播放時間03:32:12至03:32:22,有1輛開啟車頭燈之機車自畫面左上方出現後往畫面右下方駛離現場,未有停留。
⒌播放時間03:37:21至03:37:30,有1輛未開啟車頭燈之機車自畫面左上方出現後往畫面右下方駛離現場,未有停留。
⒍播放時間03:39:07至03:39:22,有1輛開啟車尾燈之機車自畫面右下方出現後往畫面左上方駛離現場,未有停留。
⒎播放時間03:43:16至03:43:29,有1輛未開啟車燈之機車自畫面右下方出現後往畫面左上方駛離現場,未有停留。
⒏播放時間03:49:13至03:49:25,有1輛未開啟車燈之機車自畫面左上方出現後往畫面右下方駛離現場,未有停留。
【檔案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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