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易,619,2023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瑞卿


賴靜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復偵字第14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簡瑞卿、賴靜綿是鄰居關係,素有糾紛,詎被告簡瑞卿、賴靜綿竟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11年1月4日16時3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前,被告簡瑞卿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賴靜綿之頭髮,並將賴靜綿推倒在地,致賴靜綿受有左側肋骨閉鎖性骨折、頸部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手肘擦傷、右側腕部擦傷等傷害;

同時被告賴靜綿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簡瑞卿之下體、胸部及臉部,致簡瑞卿受有女陰挫傷紅腫、胸部右頰挫傷、左手擦傷等傷害。

㈡於111年2月16日12時19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前,被告簡瑞卿見賴靜綿站立在該處,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牽機車倒退時,以機車車尾撞擊賴靜綿之腿部,被告賴靜綿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簡瑞卿,被告簡瑞卿即承前傷害之犯意,徒手揮打賴靜綿之頭部、拉扯賴靜綿之頭髮,賴靜綿亦承前傷害之犯意,徒手揮打簡瑞卿之面部,雙方即以此方式互毆並拉扯,致賴靜綿受有右小腿肚壓痛、左頭皮腫痛等傷害;

簡瑞卿則受有唇鈍傷、頭暈等傷害。

㈢被告簡瑞卿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前,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以附表所示之言語,公然辱罵賴靜綿,足以貶損賴靜綿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等情,因認被告簡瑞卿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賴靜綿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簡瑞卿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賴靜綿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2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已成立調解,並經被告2人各自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被告簡瑞卿妨害名譽部分)
編號 時間 地點 口述言詞(均台語) 1 111年2月4日0時45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前 接續辱罵「蕭查某」共8次。
2 111年6月30日19時19分許 同上 辱罵「蕭查某要出去給人家幹」等語。
3 111年7月9日16時38分許、17時29分許 同上 接續辱罵「蕭查某要出去給人家幹」共3次、「看到鬼喔」等語。
4 111年12月18日23時11分許 同上 接續辱罵「妳這個偷客兄的女人,很囂張、幹妳娘」等語。
5 111年12月26日15時34分許 同上 接續辱罵「瘋女人,又跑出來了」、「幹妳娘」、「妳死人喔」等語。
6 112年3月5日11時54分許 同上 接續辱罵「看到鬼喔」共4次。
7 112年3月11日6時18分許 同上 接續辱罵「看到鬼喔」、「鬼出來嚇人了」等語。
8 112年3月23日13時22分許 同上 接續辱罵「操機掰」共3次。
9 112年3月24日13時33分許 同上 接續辱罵「蕭查某」共3次。
10 112年3月25日18時49分許 同上 接續辱罵「鬼出來了」共3次。
11 112年4月3日15時39分至19時33分許 同上 接續辱罵「肖ㄟ出來嚇人了」共2次、「蕭查某出來嚇人了」共2次、「蕭查某出來了」共3次、「蕭你婆阿」共3次、「蕭你婆啊給我報警」共3次「臭你娘」、「幹你娘」、「臭你娘」等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