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易,621,202308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21號民國112年7月28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21號民國112年7月28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顯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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