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鎮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文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謝文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8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認被告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陳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91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8、29、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被告於上揭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11年1月9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法官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足見意志不堅,難以拒卻毒品,無視毒品對身體及家庭之傷害深遠,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惡習積重難改,如不加重其刑,難認具有矯治效果,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此外,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紀錄,當知毒品危害身心健康之鉅,卻未能堅持戒毒決心再犯本案,所為實不足取,兼衡量被告犯後之態度,暨其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制換頁==========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146號
被 告 謝文鎮 0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弄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
一、謝文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以110年毒聲字第18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因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2項規定重新評估,認被告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陳報本署檢察官依法向該法院聲請免予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再經該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91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已於民國110年5月12日釋放。
另因施用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而於111年1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5月5日凌晨1、2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弄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2年5月9日19時25分許,另案為警在彰化縣00鎮00路0段000巷口緝獲,因謝文鎮為毒品列管人口,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20時25分許,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文鎮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白不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偵辨毒品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等在卷可參。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可稽,為累犯,又本案與前案罪質相符,沒有加重最輕本刑過苛情形,且被告對刑罰反應較弱,請依刑法第47條法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王銘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威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