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簡,2272,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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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272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嘉文


選任辯護人蘇千晃律師
劉家成律師
被告陳建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43、7268號、112年度偵字第8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88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陳嘉文、陳建志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以112年度訴字第88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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