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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告 張益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3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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