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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周宜臻
被 告 劉育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謝舒萍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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