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聲,1382,2024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孟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孟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縱有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亦與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之刑已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並審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於函到5日內就本件聲請具狀表示意見到院,逾期仍未回覆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次)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2日至111年11月21日期間之11日 111年9月16日 111年9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8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644、6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85號 112年度簡字第814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6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85號 112年度簡字第814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7月31日 備註 定應執行拘役80日 定應執行拘役70日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66號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均已執行完畢。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7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408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408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日 備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